包机运输是一种非定期航班运输(Non-scheduled Air Transport)。非定期航班运输与定期航班运输相对应,这一区分最早源自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第 5条和第6条的规定。
非定期航班运输是指不按定期航班方式经营的商业航空运输航班。与定期航班运输相比,其具有飞行时间不固定、时刻不予公布等特点。包机运输(aircraft charter)是非定期航班运输的最主要形式,在一些语境下非定期航班运输与包机运输已经作互换使用。有学者认为“包机”是指与使用不定期运输服务有关的所有运输①。
根据航空器租赁的方式,包机合同一般可以分为湿租合同(Wet Charter)、干租合同(Dry Charter)以及旅客包机航班合同(Passenger Charter Flight Contract)②。湿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航空运营人)向承租人(航空运营人)提供航空器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飞行机组的租赁。湿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有时租用航空器仅带部分机组人员(驾驶舱机组人员或客舱机组人员),这类租赁方式有时被称为潮租(Damp Lease)。干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可能是航空运营人、银行或租机公司)向承租人(航空运营人)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③。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运行控制。需要注意的是,湿租和干租仅仅为航空器的租赁方式,并非所有航空器租赁合同都是包机合同,也存在使用湿租或干租航空器的定期航班经营。根据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包机合同还可以分为包机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经营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以及经营人以自己或其他航空承运人的名义与包机人签订的合同。按照是租赁飞机航次还是按期限租赁,参照船舶租赁的术语,包机合同还可以分为航次租(Flight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
包机合同是私法上的术语,由于包机运输受到各国国内法律和法规的规制,包机合同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概念。它虽然是航空运输领域惯常使用的一种商业经营合同,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却并未对其名称、内容及类型做出明文规定或设立相关规范,故包机合同仍然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
以常见的货运包机合同为例,其通常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1.合同各方。包机合同的双方一般包括航空公司(Airline)/经营人(Operator)、包机人(Charterer)以及可能存在的包机中介或代理人。
2.飞机。包机合同一般约定航空公司/经营人将向包机人出租一架带机组和设备的飞机(equipped and manned with crew),并指定飞机的型号(例如 B747-400F)、序列号、注册号或其他备用机型。除此之外,通常还包括其他细节如飞机的空间、载荷量(payload)等。有效载荷是货运包机的关键点之一,决定了飞机能够承载的货量,也决定了承租人的收货量。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航空公司一般会在包机合同中注明“载荷估计是基于正常运行条件的,航空公司将根据初步起飞数据,计算每个航班段的最终载荷”。
3.装载货物类型。约定可装载的货物类型,如普货(general cargo)。
4.包机航程(航次租)或期限(期租)。基于包机人/货主对于时间和路线的个性化需求,包机合同中一般会详细列出航程(flight schedule)的具体安排,包括日期、航班号、出发机场、目的地机场等。如是期租,即在较长期限内包机,也一般会列明每周/每月的航班计划。航程安排也是货运包机的关键点之一,将决定包机人什么时候收货、什么时候备货。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航空公司一般会在包机合同中注明“在时刻表上列出的时间是大致的,并不保证。时刻表须待航空公司获得必要的批准、许可证和授权后,方可进行包机业务的运营”。另外,包机人还需注意包机合同中关于航班运行时间的变更、延误及可能的额外费用的承担。
5.包机价格。包机价格一般按每班次收取,通常已经包含飞机运营、机组费用、燃料费、机场费用、装卸费等,但是也有的包机合同会在包机价格之外另行约定“燃油条款”(Fuel Clause)。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全包价”,航空公司也一般会设置根据国际燃油价格浮动调整包机价格的条款,如根据IATA Jet Fuel Price Monitor或者US Gulf Coast Fuel Sport Price Index等(基准油价指标,Baseline Index),如果基准指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比例,则航空公司会收取相应的Fuel Surcharge。此外,双方还可能约定其他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6. 保证金和预付费用。一般来说,包机合同都会约定包机人需要在预订航班起飞前的多少天之前预付一个或几个航班的包机费,否则航空公司没有义务安排飞机。甚至有的航空公司还会要求包机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一个航班的包机费。
7. 取消或终止包机。在遇到异常或突发情况时,包机人的变更或取消航班的相关权利或责任也是包机人关心的重要条款之一。一般来说,包机合同的条款由航空公司提供,偏向于保护航空公司的利益,航空公司有权基于各种情形(如航权、航道、天气、AOG、检修等等)最终确认、变更甚至是取消航班,但是这些权利包机人一般不享有。相反,包机人要变更或是取消航班将面临巨额的取消费(cancellation fees)或违约罚金,例如25%-100%的航程包机价格(视包机人在航程开始前多少天通知取消),对此,在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市场地位及谈判权有重大变化之前,还没有太好的应对办法。但是,仍然建议包机人在谈判及签订合同时尽量增加合理取消的情形减少取消费的比例。
8. 货损赔偿、限额及补偿条款。一般适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但不排除航空公司会加入其他不合理的免责事由或者赔偿限额,包机人在审查包机合同时需仔细辨别。
9. 除上述条款外,包机合同还包括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滞期费、货物文件、货物包装、税费承担、保险、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常规合同条款。另外,基于航线的不同,例如北美或欧洲,航空公司可能在包机合同中将航空公司的若干义务或费用转嫁给包机人,如关于减少航空碳排放和/或飞机噪音等,包机人也需高度重视。
国际货运包机合同内容错综复杂,涉及跨境多方利益,操作流程繁琐,且涉及金额巨大,整体风险较高。为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在签订国际货运包机合同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操作指导。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延误、货物损失或其他突发事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和降低国际货运包机合同中的风险,确保包机合同的顺利执行。
引用:
① Kurt Gronfors: Air Charter and the Warsaw Convention: A Study in International Air Law, Page 20原文为 “In the air transport industry, the term "charter" is used in a very wide sense, meaning at least all carriage relating to the usage of non-scheduled services.
② Chia-jui Cheng, The Legal Regime of Air charter in China.原文为“From contractual point of view, charter agreement may be standardized into three types: passenger charter flight contract (voyage charter or flight charter); time charter contract(wet charters); and dry charter(bare hull charter) contract.”
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AC-121-62咨询通告《航空器租赁》,该文件现已失效,定义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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